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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9民初2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禚洪绪与赵子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禚洪绪,赵子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9民初2211号原告:禚洪绪。被告:赵子君。原告禚洪绪与被告赵子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2017年6月13日,原告禚洪绪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禚洪绪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150元,由原告禚洪绪负担。审判员 高 晓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雨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