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9民初2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禚洪绪与赵子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禚洪绪,赵子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9民初2211号原告:禚洪绪。被告:赵子君。原告禚洪绪与被告赵子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2017年6月13日,原告禚洪绪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禚洪绪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150元,由原告禚洪绪负担。审判员 高 晓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雨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