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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24民初19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原告苍溪县农商行禅林分理处与被告王晓蓉、杨恩文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苍溪县农商行禅林分理处,王晓蓉,杨恩文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0824民初1922号 原告:苍溪县农商行禅林分理处,住址苍溪县禅林乡场 负责人:王成汗,男,生于1988年11月23日,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八庙分理处职工,住八庙分理处宿舍。 被告:王晓蓉,女性,1969年3月9日,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农民,住苍溪县禅林乡。 被告:杨恩文,男性,1969年2月7日,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农民,住苍溪县禅林乡。 本院在审理苍溪县农商行禅林分理处与王晓蓉、杨恩文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确定的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苍溪县农商行禅林分理处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胡勇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杨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