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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民辖终5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山东银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青岛乐思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东银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青岛乐思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山东银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辖终5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银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长征,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乐思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蕾,总经理。原审被告:山东银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长征,总经理。上诉人山东银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因担保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6)鲁0202民初566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山东银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的住所地在济南市历城区二环东路3966号东环国际广场B座27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由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保证合同纠纷。我国民事诉讼法律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涉案《委托担保服务合同》第二十四条约定,合同发生争议,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管辖约定,合法有效。原审被告山东银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即合同乙方,其住所地位于青岛市市南区,故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原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秀强审判员  许 红审判员  周长亮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雪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