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执字第11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博野县富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刘全开、董倩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博野县富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刘全开,董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博执字第118号之一申请人博野县富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博野县博兴中路。法定代表人刘森林,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刘全开,男,1976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博野县。被执行人董倩,女,1979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博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博野县富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全开、董倩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刘全开、董倩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寇建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汤昭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