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322民初14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黎县支行与左学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黎县支行,左学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322民初149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黎县支行,所在地昌黎县昌黎镇一街后行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22805439002L。负责人:王黎松,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金振刚、芦耕,该行员工。被告:左学军,男,1971年6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昌黎县。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黎县支行与王荣义、才凤霞、左学军、张福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黎县支行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左学军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黎县支行撤回对左学军的起诉。审 判 员 周志玮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高世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