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02民初6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王磊、赵武等与唐山军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磊,赵武,唐山军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唐山虹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2民初651号原告:王磊,女,198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唐山市第五医院护士,现路南区。原告:赵武,男,1976年4月6日出生,汉族,华北理工大学职工,住址同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女,198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唐山市第五医院护士,住址同上,系原告赵武妻子。被告:唐山军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区南新西道124-49号。法定代表人:韩义杰,职务经理。被告:唐山虹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路北区缸窑路消防大队东侧。法定代表人:张爱国,职务经理。原告赵武、王磊与被告唐山军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唐山虹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原告赵武、王磊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武、王磊撤诉。案件受理费989元,减半收取计494元,由原告赵武、王磊负担。审 判 长 马汝云审 判 员 王晓丹审 判 员 胡心一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王志强书 记 员 郭懿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