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3民初35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原告王良与被告李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良,李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03民初3552号原告王良,男,1980年8月12日生,汉族,哈尔滨市电业局职工,住哈尔滨市道里区。委托代理人王爽,黑龙江王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雪,女,1987年12月5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委托代理人陈雷,黑龙江博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王良与被告李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经查,原告提交的证据系被告签字的欠条,该欠条是一份格式文本,经被告填写、签字形成。其中的“本合同如有争议在合同签订地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管辖”的文字即是格式文本的内容,双方均认可未约定管辖,且双方欠条签订地及履行地点为哈尔滨市道里区,并非哈尔滨市南岗区。另外原告住所地为哈尔滨市道里区XX号。被告住所地为哈尔滨市道外区XX号。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本案双方认可未约定管辖,且按格式文本中的约定亦因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均不在哈尔滨市南岗区而无效,故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本案应由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长 姜忠琦人民陪审员 李 敏人民陪审员 田丽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欣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