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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曲执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崔兰琢、靳少敏与李卫宾、辛静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兰琢,靳少敏,李卫宾,辛静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曲执字第164号申请执行人:崔兰琢,女,1950年3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曲阳县。申请执行人:靳少敏,女,1973年3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曲阳县。被执行人:李卫宾,男,1980年4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曲阳县。被执行人:辛静军,男,1974年8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曲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崔兰琢、靳少敏与被执行人李卫宾、辛静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苑雷英审判员  王玉敬审判员  陈东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