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2民初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2-12
案件名称
江门市大长江集团有限公司与山东重骑摩托车(集团)厂、龙胜好运车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门市大长江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重骑摩托车(集团)厂,龙胜好运车行,广州市番禺华南摩托企业集团有限公司飞狐分公司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2民初178号原告:江门市大长江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建达北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08法定代表人:王大威,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剑明,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利宇宁,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被告:山东重骑摩托车(集团)厂,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党家庄镇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7Q法定代表人:时克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明君,山东德衡(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龙胜好运车行,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龙胜县龙胜镇兴龙西路**号,注册号:450328600048971经营者:胡小勇,男,1975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景翀,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市番禺华南摩托企业集团有限公司飞狐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揽核镇揽北路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65负责人:谢健庭。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国华,该公司副总经理。原告江门市大长江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重骑摩托车(集团)厂、龙胜好运车行、广州市番禺华南摩托企业集团有限公司飞狐分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日立案,于2017年3月14日根据原告江门市大长江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追加被告广州市番禺华南摩托企业集团有限公司飞狐分公司参加诉讼。原告江门市大长江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0日变更诉讼请求,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江门市大长江集团有限公司以达成庭外和解意向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门市大长江集团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江门市大长江集团有限公司预交330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江门市大长江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多预交的部分由本院予以清退。审 判 长 周 琳代理审判员 李 颖代理审判员 陈小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邓炜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