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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5执保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李德强与四川昭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德强,四川昭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5执保48号申请人:李德强,男,生于1974年10月12日,汉族,务工,住四川省珙县。被申请人:四川昭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科华北路58号1-1幢2层101号。法定代表人:李武林。本院受理申请申请人李德强与被申请人四川昭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川1525民初489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四川昭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70000元予以冻结;如被申请人四川昭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雷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肖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