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181民初25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天长市金陵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与陆保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长市金陵电子有限责任公司,陆保斌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81民初2526号原告:天长市金陵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天长街道中小企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17790772705(1-1)。法定代表人:茆文娟,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陆保斌,男,1972年8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原告天长市金陵电子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陆保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薛建红人民陪审员  殷志强人民陪审员  潘瑞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熊瑾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