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21民初14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耿庆明与烟台市金盛源树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庆明,烟台市金盛源树脂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21民初1400号原告:耿庆明,男,1986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桓台县。被告:烟台市金盛源树脂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莒格庄镇泊而村。法定代表人:孙雪磊。原告耿庆明与被告烟台市金盛源树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耿庆明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耿庆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庆明撤诉。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计450元,由原告耿庆明负担。审判员 陈 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袁红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