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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21民初14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耿庆明与烟台市金盛源树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庆明,烟台市金盛源树脂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21民初1400号原告:耿庆明,男,1986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桓台县。被告:烟台市金盛源树脂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莒格庄镇泊而村。法定代表人:孙雪磊。原告耿庆明与被告烟台市金盛源树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耿庆明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耿庆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庆明撤诉。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计450元,由原告耿庆明负担。审判员 陈 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袁红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