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4民初10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白桂芳诉张军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桂芳,张军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4民初1074号原告白桂芳,女,1970年12月18日出生。被告张军,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桂芳诉被告张军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向原告履行了给付义务,故原告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原告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 海 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乌日古玛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