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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4民初10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白桂芳诉张军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桂芳,张军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4民初1074号原告白桂芳,女,1970年12月18日出生。被告张军,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桂芳诉被告张军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向原告履行了给付义务,故原告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原告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 海 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乌日古玛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