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402民初29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戚新伟与赵须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戚新伟,赵须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2972号原告:戚新伟,男,汉族,1968年12月5日出生,住商丘市。委托代理人:刘锋,河南向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须保,男,汉族,1970年6月8日出生,住商丘市。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2日将诉讼标的变更为10000元,6月13日撤回对被告赵须保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戚新伟���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韩 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炎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