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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05民初25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乔舒平与郭利英、米俊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舒平,郭利英,米俊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5民初2595号原告:乔舒平,住呼和浩特市。被告:郭利英,住呼和浩特市。被告:米俊锁,住呼和浩特市。原告乔舒平诉被告郭利英、米俊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受理后,因原告没有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乔舒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93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乔舒平。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冬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冀丽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