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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2926执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东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一不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2926执32号申请执行人东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址:东乡县锁南镇东西大街76号。法定代表人:马某某,职务: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马廷乾,职务:东乡县联社营业部经理。被执行人马一不拉,男,东乡族,生于1976年4月23日,文盲,农民,住东乡县那勒寺镇和和土村斜户社21号。身份证号:622926197604233019。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东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马一不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2月24日向被执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经本院向被执行人居住地周边群众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包括被执行人的经济收入来源、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等,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甘2926民初184号民事判决书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生峰审判员  牟尚文审判员  乔长鹤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康芬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