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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24执10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曾某、陆某继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某,陆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24执10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曾某,男,出生,汉族,住马山县,被执行人陆某,女,出生,壮族,住马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曾某与被执行人陆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2月23日向被执行人陆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陆某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陆某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陆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马山县支行账号为XX×××XX内存款3732元至马山县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蓝耀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林枝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