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26财保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李玲玲、何学珠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玲玲,何学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6财保16号申请人李玲玲,女,汉族,汉族,住任县。被申请人何学珠,男,汉族,住邢台市桥西区。申请人李玲玲与被申请人何学珠因民间借贷一事,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何学珠名下位于邢台市桥西区冶金北路生活区23﹟楼1-5-1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邢市房权证桥西字第××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提供35万元保函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李玲玲为防止其合法权益受到难已弥补的损害,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何学珠名下位于邢台市桥西区冶金北路生活区23﹟楼1-5-1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邢市房权证桥西字第××号)。查封期限为两年。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李玲玲预交,申请人提起诉讼时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诉前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毛仁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会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