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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02执字5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刘宝强与刘世轩、安康市汉滨区佛教协会健康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宝强,刘世轩,安康市汉滨区佛教协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02执字579号申请执行人刘宝强,男,汉族,出生于1954年8月11日,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本区五里镇。被执行人刘世轩,男,汉族,出生于1952年12月8日,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本区五里镇。被执行人安康市汉滨区佛教协会。住所地安康市巴山东路双溪寺。法定代表人释今通。本院在执行刘宝强申请执行刘世轩、安康市汉滨区佛教协会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16)陕0902民初152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刘宝强向申请人支付13387.31元,被执行人安康市汉滨区佛教协会向申请人赔付4016.19元。现被执行人安康市汉滨区佛教协会已经履行了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2017)陕0902执字579号案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福建人民陪审员  李富印人民陪审员  周兴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慈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