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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302民初39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秦皇岛市龙华彩钢有限公司与秦皇岛市栋梁管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皇岛市龙华彩钢有限公司,秦皇岛市栋梁管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302民初3984号原告:秦皇岛市龙华彩钢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秦山路80号,组织机构代码:73140729-3。法定代表人:张卫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国华,秦皇岛市海港区海滨路天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秦皇岛市栋梁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港区秦二路36号,注册号:130300000044673。法定代表人:梁斌,经理。原告秦皇岛市龙华彩钢有限公司与被告秦皇岛市栋梁管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对被告秦皇岛市栋梁管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皇岛市龙华彩钢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97元,减半收取计39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池卫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文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