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23民初8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原告唐磊与被告安徽金心美供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磊,安徽金心美供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23民初815号原告:唐磊。被告:安徽金心美供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原告唐磊与被告安徽金心美供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朱晓华审 判 员 王 斌人民陪审员 王 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徐博玮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