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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04民初4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曾岳斌与许恩强民间借贷纠纷 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岳斌,许恩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4民初499号原告:曾岳斌,男,1967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蓬江区浮石路*号501,公民身份号码:4407011967********。被告:许恩强,男,1981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江海区外海街道办事处更兴里2巷*号,公民身份号码:4407021981********。原告曾岳斌与被告许恩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曾岳斌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合法处分,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岳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曾岳斌负担。审判员  廖明亮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卢兆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