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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4民初82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成都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出租汽车管理处诉成都市锦江区督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青石桥分公司、第三人陈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出租汽车管理处,成都市锦江区督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青石桥分公司,陈玉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4民初8299号原告:成都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出租汽车管理处。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北二路17号9楼1号。法定代表人:李讴,处长。委托代理人:李琪,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市锦江区督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青石桥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南府街59号华能办公楼二楼4号。法定代表人:廖国庆,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璠皓,四川衡纵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陈玉,女,196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出租汽车管理处诉被告成都市锦江区督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青石桥分公司、第三人陈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成都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出租汽车管理处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出租汽车管理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出租汽车管理处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成都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出租汽车管理处承担。审判员  李玉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韩 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