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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4执保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林有财、邵荣华、榆树市铭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林有财,邵荣华,榆树市铭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长春八达上上品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4执保103号申请人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长春市朝阳区西安大路19号23层。被执行人林有财,男,住沈阳市沈河区。被执行人邵荣华,女,住沈阳市东陵区。被执行人榆树市铭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榆树市榆三公路与榆树大街交汇处。被执行人长春八达上上品商贸有限公司,住榆树市北外环。申请人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林有财、邵荣华、榆树市铭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长春八达上上品商贸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06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本院依法对上述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104执保10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孙伟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世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