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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02执5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汪建云与丁义庆提供劳务者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建云,丁义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02执54-1号申请执行人汪建云,男,汉族,出生于1970年2月17日,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汉滨区关庙镇。被执行人丁义庆,男,汉族,出生于1965年11月30日,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汉滨区江北办。申请执行人汪建云与被执行人丁义庆提供劳务者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作出(2016)陕0902民初字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丁义庆赔偿原告汪建云各项损失的20%即26266.25元,精神抚慰金1000元,共计27266.25元。由于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汪建云于2017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现查明:被执行人丁义庆下落不明,家中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主动向本院申请先行撤回本次执行申请,待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再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故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902执54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涂必明审判员  彭继忠审判员  刘 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志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