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811民初17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焦作正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作正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11民初1713号原告:焦作正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站南路市商贸局二层住宅楼五单元。法定代表人:李圣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彬,该公司员工。被告:李琳,男,1982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焦作正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13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作正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焦作正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孙东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屈继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