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1民初9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李继伟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董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继伟,董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9313号原告李继伟,男,1984年5月3日出生。被告董明,男,1984年11月21日出生。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继伟与被告董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人民调解员付国荣调解,原告李继伟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继伟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继伟撤回起诉。审判员 罗建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艳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