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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6民初10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郭红杰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平原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红杰,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平原分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6民初1015号原告:郭红杰,女,山东省平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兴峰,平原恩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建军,平原恩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平原分公司。原告郭红杰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平原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郭红杰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郭红杰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郭红杰负担。审判员  魏新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鲁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