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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681民初7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原告顾东与被告贺元军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东,贺元军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681民初747号原告:顾东,男,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明道,男,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被告:贺元军,男,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顾东与被告贺元军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顾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顾东负担。审判员  徐思禹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程 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