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81民初7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原告顾东与被告贺元军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东,贺元军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681民初747号原告:顾东,男,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明道,男,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被告:贺元军,男,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顾东与被告贺元军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顾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顾东负担。审判员 徐思禹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程 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