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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民辖终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上海红楼快递集团有限公司与袁斌、山西红楼国通快递有限公司等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红楼快递集团有限公司,袁斌,山西红楼国通快递有限公司,王旭升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民辖终1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红楼快递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盛龙路20号1幢。法定代表人谢志昂,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袁斌,男,1987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清徐县人,住清徐县。原审被告:山西红楼国通快递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晋源区旧晋祠路二段216号1幢1号。法定代表人王旭升。原审被告:王旭升,男,1974年4月5日出生,汉族,山西红楼国通快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上诉人上海红楼快递集团有限公司不服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2017)晋0110民初35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海红楼快递集团有限公司诉称,本案系知识产权案件,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请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因特许经营合同产生纠纷,上诉人上海红楼快递集团有限公司请求此案由中级法院管辖,无法律根据,原审被告山西红楼国通快递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太原市晋源区,故本案原审法院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改玲审判员  杨瑞青审判员  张 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孟 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