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民辖终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上海红楼快递集团有限公司与袁斌、山西红楼国通快递有限公司等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红楼快递集团有限公司,袁斌,山西红楼国通快递有限公司,王旭升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民辖终1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红楼快递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盛龙路20号1幢。法定代表人谢志昂,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袁斌,男,1987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清徐县人,住清徐县。原审被告:山西红楼国通快递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晋源区旧晋祠路二段216号1幢1号。法定代表人王旭升。原审被告:王旭升,男,1974年4月5日出生,汉族,山西红楼国通快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上诉人上海红楼快递集团有限公司不服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2017)晋0110民初35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海红楼快递集团有限公司诉称,本案系知识产权案件,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请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因特许经营合同产生纠纷,上诉人上海红楼快递集团有限公司请求此案由中级法院管辖,无法律根据,原审被告山西红楼国通快递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太原市晋源区,故本案原审法院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改玲审判员 杨瑞青审判员 张 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孟 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