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刑初4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吕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3刑初408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某,女。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以深检刑诉[2017]3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犯走私毒品罪,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文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2月26日,被告人吕某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H03367466)经福田口岸入境,未向海关申报,被海关检查。经查,在其随身携带的行李内查获“KIMBERRY”止咳水(120m1/瓶4kg)16瓶。经深圳海关缉私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止咳水均检出可待因成分。公诉机关为证实上述指控的事实,当庭宣读和出示了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吕某故意逃避海关监管,走私毒品入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以走私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诉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吕某当庭表示认罪,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经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26日,被告人吕某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H03367466)经福田口岸入境,未向海关申报,被海关检查。经查,在其随身携带的行李内查获“KIMBERRY”止咳水(120m1/瓶4kg)16瓶。经深圳海关缉私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止咳水均检出可待因成分。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的揭发及立案情况。2、查获经过、抓获经过、检查(查验)记录表,证实:2016年12月26日,被告人吕某持往来港澳通行证经福田口岸入境,未向海关申报,被海关检查,在其平携带入境的行李内查获“KIMBERRY”止咳水(120ml/瓶)16瓶。2017年2月20日,皇岗海关缉私分局对其采取边控手段。2017年2月28日,吕某在福田口岸被皇岗边防检查站查获并移交皇岗海关缉私分局。3、扣留现场笔录、扣留决定书、扣留清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取样(封存)笔录、送检笔录,证实:深圳市皇岗海关缉私分局依法扣押了被告人吕某携带的“KIMBERRY”止咳水(120ml/瓶)16瓶。4、出入境记录清单,证实:被告人吕某于2016年12月26日17时52分许从福田口岸入境,此前有频繁的出入境记录。5、被告人吕某的供述:2016年12月26日,我从福田口岸入境,未向海关书面申报,被海关查获,关员在我随身的编织袋内查获“KIMBERRY”止咳水16瓶。这些止咳水是我在香港上水的晋科中心拿的货,货主说成功带到深圳,收货人给我带工费人民币150元,他说我过了福田口岸,出1号门就会有人找我收货。指认照片,吕某对查获的涉案止咳水作了指认。6、鉴定意见。深圳海关缉私局司法鉴定中心(深)关(缉)鉴(理化)字[2016]144号《检验报告》,证实:从被告人吕某携带的“KIMBERRY”止咳水(120ml/瓶)瓶内紫红色液体中均检出可待因成分。7、被告人吕某的身份证明材料,证实被告人吕某的身份情况。上列证据均当庭举证,经法庭质证,查证属实。被告人吕某对其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当庭表示认罪,且得到了被告人吕某出入境记录、涉案止咳水的鉴定意见之印证,并有查获经过、抓获经过、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指认照片、辨认笔录证据在案佐证,已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足以认定被告人吕某之犯罪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逃避海关监管,走私毒品入境,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吕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吕某系为获取少量运费而走私毒品之情节,对其量刑时予以从宽考量。综合评判被告人吕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悔罪表现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及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吕某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8日起执行至2017年6月26日止。)二、缴获的“KIMBERRY”止咳水16瓶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周 正 茂审判员 杨 爱 云审判员 何 远 彬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思兰(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