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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5执1176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原泽庆与林惠莲、潘希发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原泽庆,林惠莲,潘希发,广州市佑雄鞋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05执1176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原泽庆,男,1976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海珠区。被执行人:林惠莲,女,1977年10月16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惠来县。被执行人:潘希发,男,197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新丰县。被执行人:广州市佑雄鞋材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番禺区桥南街番禺大道北1688号107.法定代表人:潘希发。原告原泽庆诉被告林惠莲、潘希发、广州市佑雄鞋材有限公司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105民初20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原泽庆于2017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林惠莲、潘希发、广州市佑雄鞋材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300000元以及利息、律师费、公告费、诉讼保全费等暂合计3235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原泽庆申请执行的时候没有提供被执行人林惠莲、潘希发、广州市佑雄鞋材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由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时没有提供被执行人林惠莲、潘希发、广州市佑雄鞋材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向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中信银行、华夏银行、兴业银行等银行、车管所、房管局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上述部门和单位的回复结果显示被执行人林惠莲、潘希发名下有广州市富怡路罗家村段鑫润花园49座302房,经查上述房产已经被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15)穗番法民一初字第983号案查封,本院本案作轮候查封。本院依法向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发出参与分配函,现尚未有回复。另外查询到被执行人潘希发名下有粤A×××××小型汽车、潘希发名下有粤A×××××小型汽车、被执行人林惠莲名下有粤A×××××小型汽车,由于上述车辆下落不明,本院依法查封上述车辆的档案。除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林惠莲、潘希发、广州市佑雄鞋材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由于三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鉴于此,申请执行人确认本案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经执行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申请执行人表示确认,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05执117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琼审判员 周旭军审判员 林湛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廖钺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