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02民初37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许昌市希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吴新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昌市希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新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稿(2017)豫1002民初3799号事由拟稿核稿签发印发份数物业服务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02民初3799号原告:许昌市希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华佗路都市家园。法定代表人:雷富红,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吴新伟,男,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原告许昌市希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新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许昌市希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许昌市希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许昌市希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许昌市希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丁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