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8执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李建华与王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建华,王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8执204号申请执行人李建华,男,汉族,生于1961年9月23日,陕西省佳县人。被执行人王璟,男,汉族,生于1971年7月18日,陕西省佳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828民初13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即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王璟在中国农业银行佳县支行的账户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柴小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樊 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