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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26执59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唐家春、魏朝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家春,魏朝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26执59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唐家春,男,1969年12月12日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人,住赣州市安远县,现住安远县,被执行人魏朝通,男,1980年9月26日生,汉族,江西省安远县人,住江西省安远县,申请人唐家春与被执行人魏朝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安民二(孔)初字第5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1月8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本案执行标的为24800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在执行期限内无法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安民二(孔)初字第52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申请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案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叶华尚审判员  郑老三审判员  吴清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罗璞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