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281执3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张贵松与李保林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贵松,李保林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81执379号申请人张贵松,男,1949年7月2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保林,男,1975年6月8日出生,汉族。申请人张贵松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2017年4月19日作出的(2017)豫1281民初418号民事调解书。经审查,申请人张贵松的申请执行标的与本院(2017)豫1281民初418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标的不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一款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贵松的执行申请。审判员  王红卫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富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