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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03民初10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株洲市万益化工有限公司与娄底市大丰和电动车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株洲市万益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03民初1074号原告株洲市万益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罗塘村。法定代表人王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罗,湖南湘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上诉或申请撤诉等诉讼权利。被告娄底市大丰和电动车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经济开发工业园新坪街8号。法定代表人石山。本院在审理原告株洲市万益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娄底市大丰和电动车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株洲市万益化工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娄底市大丰和电动车辆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株洲市万益化工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行使处分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洲市万益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9元,减半收取119元,由原告株洲市万益化工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朝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喻 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