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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3执209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卢师超与被执行人李绪民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师超,李绪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2091-1号申请执行人:卢师超,男,1942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本市碑林区东门外东方星苑**号****室。被执行人:李绪民,男,1951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本市碑林区东门外东方星苑**号****室。申请执行人卢师超与被执行人李绪民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2016)陕0103民初53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拒不交纳执行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绪民在银行的存款6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李治峰审判员  查永谦审判员  胡跃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谢 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