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民申6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马伶艳与李一凡、陕西瑞通宏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马伶艳,李一凡,陕西瑞通宏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民申62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马伶艳,女,满族。委托代理人:辛朝,陕西汉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启明,陕西汉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一凡,女,汉族。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陕西瑞通宏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科技六路橡树街区*座****室。法定代表人:贺斌。再审申请人马伶艳与被申请人李一凡、陕西瑞通宏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通宏达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1民终505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马伶艳再审申请称,一、马伶艳与李一凡系亲友,双方的借款属于正常的民间借贷关系,且瑞通宏达公司的担保经公证机关予以公证,不涉及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二、公安机关针对李一凡涉嫌非法吸收公共存款案件未涉及马伶艳与李一凡的存款关系,一、二审法院驳回起诉确系法律适用错误。三、认定本案为合法的民事经济纠纷,既符合诚信、公平原则,也有利于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请求:撤销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5)雁民初字第03904号民事裁定和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1民终5051号民事裁定,指令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被申请人李一凡、瑞通宏达公司未提交意见。本院审查过程中,马伶艳于2017年6月13日请求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马伶艳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马伶艳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建敏审 判 员 刘 杰代理审判员 石 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樊云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