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3民初29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徐安南与张干、王业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安南,张干,王业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3民初2973号原告:徐安南,男,1991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多来,泗阳县诚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星星,泗阳县诚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干,男,1977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被告:王业孪,男,198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原告徐安南与被告张干、王业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徐安南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安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徐安南负担。审判员 赵文青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