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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汉滨民初字第02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安康市汉滨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马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康市汉滨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汉滨民初字第02196号原告安康市汉滨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唐正安。住所地:安康市汉滨区大桥南路2号。被告马飞,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康市汉滨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马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康市汉滨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60元予以免收。审 判 长  黄 蓁人民陪审员  唐章乾人民陪审员  赵莲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小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