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8民初43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原告张晖与被告袁琪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晖,袁琪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8民初435号之一原告:张晖,男,汉族,住成都市,身份证号。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元元,上海申浩(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袁琪彬,男,汉族,住成都市,身份证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晖与被告袁琪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晖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限额34900元查封被告袁琪彬位于成都市成华区(权,建筑面积:31.84平方米)的车位。并由原告张晖提供财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晖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袁琪彬位于成都市(权,建筑面积:31.84平方米)的车位,予以查封,限额34900元。冻结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不得转让或设定其他物权等。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七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苑 颖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官晨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