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823民初15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杨山梨与马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三梨,胡玥,马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23民初1536号原告:杨三梨,女,196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户,身份证号150207196309165045,现住内蒙古包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埚仲,乌拉特前旗西山咀农场法律服务所。被告:胡玥,女,1981年4月1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620123198104143228,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被告:马林,男,1971年2月15日出生,身份证号:622326197102153438,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三梨诉被告马龙、胡玥、马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三梨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胡玥、马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三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三梨撤回对被告胡玥、马林的起诉。审判员 康 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鲁高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