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03执异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田书娜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203执异57号案外人:鲁宗珍,女,1968年8月9日出生,汉族,唐山路南鑫好又多美食城经营者,住唐山巿路南区,。案外人:王怀清,男,1965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身份证号:1302031965********。申请保全人:冀赛臣,男,198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巿路南区文化被后街沟东文*楼**楼4门***号,身份证号:1302021981********。申请保全人:田书娜(冀赛臣之妻),女,1981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巿路北区煤研分院中*楼2门*号,身份证号:1302021981********。被保全人:鲁晔,女,198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巿路南区吉祥路吉祥小区*排*号,身份证号:1302021983********。被保全人:张财,男,198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巿路南区荷花坑荷花盛世***楼1门***号,身份证号:1302021982********。本院在审理(2016)冀0203财保56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案外人鲁宗珍、王怀清于2017年6月5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鲁宗珍、王怀清称,鲁宗珍、王怀清对涉案房产享有所有权,法院无权对其釆取保全措施。涉案房产全部购房款均由申请人鲁宗珍、王怀清出资支付。2012年-2013年间,申请人鲁宗珍、王怀清向唐山天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多套房产,考虑到贷款及房产税等因素,申请人借用鲁晔、张财、鲁宗利、李克凤、高一玮、李玥瑶、王鲁鑫的名义购买。涉案房产全部购房款均由鲁宗珍、王怀清出资支付,且贷款部分一直都由鲁宗珍、王怀清实际偿还。鲁晔是住建局一名普通职员,张财无固定职业,其二人均无购买多套底商及住宅的经济实力。并斥巨资对涉案房产进行装修,鲁晔、张财从未实际使用涉案房屋。综上,申请人为涉案房产实际所有权人,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据《民事诉讼法》22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27条之规定,特向贵院提出异议申请,望贵院在查明事实基础上,依法中止唐山巿路北区人民法院(2016)冀0203财保56号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对鲁晔名下天壤凤城盛世SG-447、SG-449、SG-450、SG-12、SG-38、SG-39号房产,张财名下天壤凤城盛世SG-12、SG-38、SG-39号房产的保全执行。本院查明,2016年11月8日本院作出(2016)冀0203财保5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结果为冻结被申请人张财、鲁晔名下310万元存款或查封等价值财产。案外人鲁宗珍、王怀清不服上述裁定,李克凤、鲁宗利、鲁晔、张财等人出具的承诺书、唐山市维德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银行转账凭证、收据,销售不动产发票等证据,用以其对诉争房产有所有权。本院认为,不动产产权的取得、变更应以登记为准,本院查封登记在鲁晔、张财名下的房产并无不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鲁宗珍、王怀清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审 判 长 : 郭 丽审 判 员 :李树杰代理审判员 :许金璐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贾微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