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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012民初2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马传湖与扬州市江都区仙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传湖,扬州市江都区仙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12民初2351号原告:马传湖,男,1956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广陵区。委托代理人:陈开云,扬州市广陵区新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扬州市江都区仙女镇苏新村委会,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负责人:王怀国,该村村民主任。原告马传湖与被告扬州市江都区仙女镇苏新村委会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传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