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3执163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云飞与被执行人郑维寿、邱佩云、莱州市迪善钢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扣留裁定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云飞,郑维寿,邱佩云,莱州市迪善钢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83执1636—3号申请执行人:王云飞,男,1975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郑维寿,男,1969年8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邱佩云,女,1969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莱州市迪善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州市。法定代表人:邱佩云,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云飞与被执行人郑维寿、邱佩云、莱州市迪善钢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三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三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现被执行人郑维寿在本院执行(2016)鲁0683执3311号案件中有执行款4900元可支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郑维寿在本院(2016)鲁0683执3311号案件中的执行款49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海燕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绍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