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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6民初98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王怀亭、马善萍、王辉、王旭与王志凯、邱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怀亭,马善萍,王辉,王旭,王志凯,邱娜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6民初980号之一原告:王怀亭,男,1938年1月15日生,住山东省平原县。原告:马善萍,女,1969年10月23日生,住山东省平原县。原告:王辉,男,32岁,住山东省平原县。原告:王旭,男,1990年3月19日生,住山东省平原县。被告:王志凯,男,1987年6月19日生,住山东省平原县。被告:邱娜,女,1985年10月16日生,住山东省平原县。原告王怀亭、马善萍、王辉、王旭与被告王志凯、邱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王怀亭、马善萍、王辉、王旭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怀亭、马善萍、王辉、王旭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怀亭、马善萍、王辉、王旭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保全费1020元由王怀亭、马善萍、王辉、王旭负担。审 判 员  侯志新人民陪审员  李淑红人民陪审员  刘 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拥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