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6民初98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王怀亭、马善萍、王辉、王旭与王志凯、邱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怀亭,马善萍,王辉,王旭,王志凯,邱娜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6民初980号之一原告:王怀亭,男,1938年1月15日生,住山东省平原县。原告:马善萍,女,1969年10月23日生,住山东省平原县。原告:王辉,男,32岁,住山东省平原县。原告:王旭,男,1990年3月19日生,住山东省平原县。被告:王志凯,男,1987年6月19日生,住山东省平原县。被告:邱娜,女,1985年10月16日生,住山东省平原县。原告王怀亭、马善萍、王辉、王旭与被告王志凯、邱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王怀亭、马善萍、王辉、王旭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怀亭、马善萍、王辉、王旭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怀亭、马善萍、王辉、王旭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保全费1020元由王怀亭、马善萍、王辉、王旭负担。审 判 员 侯志新人民陪审员 李淑红人民陪审员 刘 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拥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