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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8民初17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8民初1796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王某,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某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戴乐丫二0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忠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