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6执保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孙培库、陵县顺丰物流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培库,陵县顺丰物流有限公司,郭玉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6执保244号申请执行人:孙培库,男,1977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单县。被执行人:陵县顺丰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陵县南外环路中段北侧(世纪家园)。被执行人:郭玉春,男,1964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本院在执行孙培库与陵县顺丰物流有限公司、郭玉春申请诉讼财产保全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陵县顺丰物流有限公司、郭玉春有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扣押陵县顺丰物流有限公司、郭玉春所有的、现在聊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高唐大队救援中心的鲁N×××××/鲁NMM**挂号汽车,期限两年。扣押期间,由聊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高唐大队负责保管,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提走该车。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瑞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