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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执27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王培钢申请执行张建民、乔发彦、周国良、郑州海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培钢,张建民,乔发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2721号申请执行人王培钢,男,汉族,1980年2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襄城县。被执行人张建民,男,汉族,1951年5月22日出生,住新郑市;被执行人乔发彦,男,汉族,1953年9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新郑市;周国良,男,汉族,1964年12月4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郑州海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法人代表周国良。王培钢与张建民、乔发���、周国良、郑州海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金民一初字第26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一、张建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王培钢欠款20万元并支付利息。二、乔发彦对上述第一项判决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周国良、郑州海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判决义务中的20万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张建民、乔发彦、周国良、郑州海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王培钢于2017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车、无房、银行亦无财产信息,暂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暂无法提供被���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中暂未能实现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0105执第272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智勇审 判 员 郭 宏审 判 员 赵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代 红 涛 百度搜索“”